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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年07月28日 15:37
    
    关于对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查,你单位作为持有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累计减持郴电国际561.6174万股,减持比例为郴电国际股份总数的2.12%;期间,又于2015年1月12日增持郴电国际4.6万股。同时,你单位在减持郴电国际股份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未按照规定主动告知郴电国际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3日才告知郴电国际并披露上述事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你单位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5年7月2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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