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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7年01月16日 15:24
    
    关于对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11月27日和12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分别将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的2050万元和950万元以工程款的名义和虚开对应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转出。此后,通过供应商或其他企业的多次背书或转账,2012年12月4日和12月21日,上述资金转入到控股股东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集团”)控制的账户中,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41%。露笑集团直到2014年7月21日才将上述资金及利息归还公司。2014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将合计3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转入露笑集团等账户用于公司研发基地项目配套工程的实施,2015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前述转入资金事项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015年4月17日,公司才完整披露了上述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2.1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5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露笑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鲁小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李伯英、时任董事李国千、时任财务负责人成三平、时任财务负责人骆永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蔡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露笑集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鲁小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董事李伯英、时任董事李国千、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蔡申、时任财务负责人成三平、时任财务负责人骆永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7月10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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