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输入30

债券

您所在的位置: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7年01月16日 15:25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公司为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多笔资金用于周转还贷,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广东顾地及其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分别为1,955万元和15,721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和14.86%。2015年1月9日至1月28日期间,广东顾地全额归还前述占用资金本息共16,451万元。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林超群,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邱丽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副总经理林昌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林超群,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邱丽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副总经理林昌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7月11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