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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年08月30日 05:48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
    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周谷堆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同意
    与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共同继续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
    供借款共计人民币 35,200 万元,延长借款期限 1 年。其中,
    公司为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15,4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和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共同为合肥
    周谷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基本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
    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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