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7日 22:4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
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5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4 号楼三层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75,637,738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选举李明高先生担任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75,637,73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许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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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海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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