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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
150号【发布日期】 2015.08.06【实施日期】 2015.08.06【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2.11037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 (厦府办[2015]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督促问题整改,制定工作落实回访制度。 一、回访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市领导有关重要批示情况; (二)基层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民生方面的情况; (三)督查中发现其他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回访形式 (一)自查回访。各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负责对本区、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的定期自查回访。 (二)督查回访。各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其中: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部署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及有关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每季度回访一次;必须整改落实的问题,回访不定次数,直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根据改革任务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回访,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回访,进一步推动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责任落实 (一)市里开展每季度督查回访,与省行动计划一季度一督查工作相结合,在省里每季度督查工作开展前一个月进行,由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配合。 (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回访,纳入市政府督查任务。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回访工作的方案,由市审改办为主,市政府督查室和效能办配合,组织有关任务牵头部门共同实施。 (三)市直各部门开展回访,由有关部门负责。 (四)各区政府开展回访,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五)各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抓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要高度重视抓好自查回访工作,建立相应的自查回访制度,通过自查回访督促整改,促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六)回访情况列入通报内容,纳入各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回访或对督查回访工作不配合的,按规定予以通报,并对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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