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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16年12月27日 21:05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
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
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用于项目投资运营及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利率根据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且出借人不需要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我们认为,本
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
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任荣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
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康晓岳 曾凡跃
年 月 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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