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3日 19:38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履历等资料,并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
的资格条件、业务专长等情况,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
履行职责所具备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赵敏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邢连鲜女士、范勇建先生为副总
经理,聘任范勇建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宁宝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李芳女士为证券事务
代表。
二、关于对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向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陆环保”)提供财
务资助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定价公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业
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支出,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该项
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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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华陆环保提供人民币1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三、关于对补充和完善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结合目前生产经营的具体开展情况,公司参照会计准则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和在建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和时点的表述方法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充分、客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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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常晓波 祁大同 冯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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