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0日 21:59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5 年 7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曦先生因公务出差,现场会议
由公司副董事长雷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7 月 19 日—2015 年 7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时和
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9 日 15:00 时至 2015 年 7 月 20 日 15:00 时。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5 年 7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12,029,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573,7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14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5,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29,684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5,934 股,占参加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29,684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5,934 股,占参加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029,684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5,934 股,占参加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雷俊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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