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 22:2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思科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 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
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
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
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有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鸣 陈龙 余红兵
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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