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05日 13:09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古远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古远东:
你作为英唐智控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英唐智控10万股,减持均价14.64元/股,持股比例由5.05%下降至4.86%。你未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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