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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3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等规定,并被天津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和青岛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天津湘江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14号)、《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1号)、《监管关注函》(青证监函[2016]205号)等措施。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合规管理工作,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6年11月2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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