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12:37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如下修订:
1. 原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或董
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 原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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