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 号文件的规定,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4,730万元,
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4.29%。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
生额为14,630万元。
公司已建立融资与担保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
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
证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三、关于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公司增加 2016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公司生
产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关联人均
在审议过程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关联人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该关联交易体
现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陈共荣 饶育蕾 刘玉强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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