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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节选)
 
  
    2015年07月31日 17:15
    
        当事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太仓某有限公司
    
        经查明,青岛某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10日至11日,通过自成交、恶意报单的手段,青岛某有限公司和太仓某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12日通过对敲交易的手段,影响合约价格向持仓有利的方向变动,造成TA1412合约价格大幅波动,甚至连续出现单边市的行情,对交易盘面产生了一定影响,扰乱了交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表示歉意,以及当时市场实际和当事人行为对市场整体影响等情节,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给予青岛某有限公司和太仓某有限公司"警告"的纪律处分。本案当事人此次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5年7月7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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