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1日 00:10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中任思龙先生、陈平先生、丁发晖先生、樊剑军先生及刘宏光先生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任思龙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840,000 股质押给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股票质押登记
手续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
毕,本次质押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出质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陈平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840,000 股质押给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股票质押登记手
续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质押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出质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丁发晖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80,000 股质押给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股票质押登记手
续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质押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出质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樊剑军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80,000 股质押给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股票质押登记手
续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质押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出质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刘宏光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30,000 股质押给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股票质押登记手
续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质押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出质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任思龙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1,095,90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9.65%,本次质押股份 2,8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累计质
押股份 6,56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平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7,397,249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43%,本次质押股份 2,8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累计质押股
份 5,3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发晖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7,397,25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3%,本次质押股份 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累计质押股
份 3,09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樊剑军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7,397,249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3%,本次质押股份 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累计质押股
份 3,73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宏光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7,397,25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3%,本次质押股份 6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累计质押股
份 5,16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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