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 22:39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2)。
为拓展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商
龙”或“甲方”)的业务体系,增强深圳华商龙的综合竞争力,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商龙与深圳市维泰世纪光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维泰世纪”或“乙方”)、深圳前海善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
领信息”或“丙方”)合作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深圳市华商维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深圳华商龙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510 万元出资,占总注册
资本的 51%。
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重大决策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并结合公司近 12 个月对外投资的情况,本次对外投资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深圳华商龙与维泰世纪、善领信息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华商维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2、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6-073)。
3、2016年12月29日,经各方友好协商,就2016年10月28日公告的《关于对外投资
设立控股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2)中的主要条款未尽事项事宜进行修订,
并签订《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华商维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
原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出资义务:甲方、乙方、丙方以货币出资,于标的公司设立后二个月内缴清注册资
本。如标的公司于约定期内经专项审计的每个财务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
万元,且每年的税前利润增长率均为正值,则甲方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则》、《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收购乙方、丙方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依据
履行相应程序通过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收购乙方、丙方所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
(2)、业绩约定
乙方、丙方承诺分别按比例 86.73%、13.27%接受约定期内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标的公司产生应收账款未回款部分的债权,并同意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此款项以现
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承诺针对乙方、丙方已经补偿的应收账款后续标的
公司如有收回,于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此款项转至乙方及丙方指定账户。
乙方、丙方承诺分别按比例 86.73%、13.27%承担约定期内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标的公司产生的未出售库存(指扣除计量存货跌价准备后滞销存货)对应款项的 49%部
分,并同意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此款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承
诺针对乙方、丙方已经补偿的滞销存货后续如有处理,于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此
款项的 49%转至乙方及丙方指定账户。
现更修订为:
(1)、合作内容:
甲方、乙方、丙方以货币出资,于标的公司设立后二个月内缴清注册资本。如标的
公司于约定期内经专项审计的每个财务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且
每年的税后净利润增长率均为正值,则甲方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则》、《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收购乙方、丙方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依据履行相
应程序通过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收购乙方、丙方所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
(2)、业绩约定
若 2020 年 4 月 30 日仍存在约定期内无法及时回收的应收账款,则乙方、丙方承诺
分别按比例 86.73%、13.27%承担该应收账款(指合作期内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后的应
收账款),并同意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此款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账
户。后续若相关债务人向标的公司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利息、赔偿金的,标的公司
在收到货款及违约金、利息、赔偿金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丙方返还
该货款。
若 2020 年 4 月 30 日仍存在约定期内形成的存货未及时出售的,则乙方、丙方承诺
分别按比例 86.73%、13.27%承担未出售存货(指合作期内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存
货)的对应款项,并同意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此款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指定账户。同时若标的公司后续将上述存货出售,标的公司应在收到货款之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丙方返还出售该存货所得的款项。
除以上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4、备查文件
《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华商维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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