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9日 02:44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为了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更加有效地拓
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从而实现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公司为下游经销商向银
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参加此贷款项目的经销商为诺普信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
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参股公司农金圈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农金圈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为参股公司农金圈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人民币50,000万元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该专项授信额度主要用于支持诺普信下游经销商、服务的农户和种植
户。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农金圈和农金圈的大股东华翰投资按其持股比例为诺普信提供反担保,
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舒兆斌等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十
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舒
兆斌、毕湘黔二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45.63万全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实施
了2011、2012、2013、2014年度权益分派,我们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调整为1.3325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五、关于调整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谭斌等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十
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谭
斌、谢立志二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我们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
8.19万调整为10.647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1.409462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叔宝 刘成敏 孔祥云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