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3日 00:50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石家上南工业区 1 号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165,705,58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10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55,967,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531%。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738,52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71%。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潘盼盼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2个议案,其中《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 以上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
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0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738,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0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738,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潘盼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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