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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DCEP的现金本质
 

  我们往往将央行数字货币DCEP与Libra、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比较,而却忽略其作为M0(即现金)数字化的本质。从公开资料看,与DCEP拟合度最高的直接对标并非其他,而是现金。数字货币是传统货币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改造,无论在便捷性还是可操作性上,数字货币都比传统现金更胜一筹。数字化是武器,优势不言自明,但作为内核的DCEP“现金”特性却鲜有人评述。我们认为,抓住其“现金”特性的细节,方能正确理解DCEP与我们熟知的电子支付的区别,从而对宏微观体系即将到来的变革形成客观认识。从现金的有限兑换性、匿名性、可传递性、不可重复花费性以及不可伪造性,我们大致能够推测出DCEP的顶层设计。

  从宏观角度,DCEP不改变基础货币供应量,既不鼓励也不抑制商业银行存贷关系的发生,是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100%备付金要求的传承,整体呈通胀中性。但DCEP能够通过追踪现金流向把握存款准备金增减的来源,对货币体系的扩大收缩有更及时的认知反馈。从微观角度,DCEP介入支付行业之意显然不在竞争,而是以市场化方式消除冗余嵌套,打破支付壁垒与市场割裂,实现真正意义上点对点的普惠金融。

  伴随移动支付的普及,M1、M2的电子化逐步实现,人们对现金的需求相应减少。从公开资料看,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主要目的是替代一部分现金(M0)。在电子支付如此发达的今天,为何央行仍坚持在货币体系中保留现金?我们认为,厘清现金的特性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央行推动现金数字化的意义,并帮助我们梳理DCEP的技术脉络与呈现形式。从这一角度考虑,DCEP将包含现金的五大重要特性,分别是有限兑换性、匿名性、可传递性、不可重复花费性以及不可伪造性,其技术路线也可相应作出推测。

  第一,有限兑换性,DCEP与现金均只可在(指定)商业银行进行兑换。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商业银行能够配合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而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和变相经营货币兑换和现金存取等业务。同理,数字人民币也仅能由(指定)商业银行开展双向兑换业务,表现形式为商业银行先将存放于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兑换为DCEP,公众再向商业银行申请实现银行存款向DCEP的转化。在商业银行存款体系中,非银支付机构能够通过充值、提现等手段实现余额转化,但在数字货币体系中,非银支付机构并不具备将数字货币兑换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能力。同时DCEP发行基于存款准备金兑换,因而不影响基础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包含流通中现金,银行库存现金以及存款准备金,其发行一般仅能通过强制结汇或者财政手段实现,即货币发行需要资产作为储备。纸币或硬币的印制过程只是存款准备金与现金的转换,而并非凭空创造货币。DCEP将具有类似特点,其发行过程体现为,商业银行使用存放于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向央行兑换,而不对基础货币供应量造成扰动。

  第二,与实名账户“松耦合”,交易具有匿名性。

  中本聪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本质上借鉴了现金(包括纸币和硬币)的点对点物理支付方式,从而实现网络匿名性。DCEP将采用区块链中的公开密钥密码学技术,保证在钱包地址公开的同时隐匿用户身份。区别于比特币等数字钱包自动生成仅由用户掌控的公私钥,DCEP钱包所生成的公私钥由央行和用户同步掌控,这也解决了用户在私钥丢失后无法找回资产的困扰。只要用户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则能找回名下的DCEP资产。在央行发放公私钥之前,用户需要在央行登记相关身份信息(手机号、身份证等),央行的认证中心将用来存放公私钥与用户身份的对应关系。公钥地址(类似于银行卡账号)用于标识拥有者,仅有与其对应的私钥(类似于银行卡密码)生成的数字签名能够验签,以此使用公钥地址下的数字货币。而央行的登记中心则用来记录交易流水,持有一个中心化的账本。由于交易信息将仅包含公钥地址信息而不涉及用户实名身份,同时转账交易或将伴随DCEP的销毁与重新生成,单个商业机构无法追踪完整资金去向,从而实现交易匿名性。登记中心与认证中心通常相互独立,但如果洗钱、黑市交易等可疑迹象被大数据中心观测到,央行能够及时整合两部分信息,对资金全链条进行追踪,实现精准打击。

  第三,可传递性,支持离线流转,不受跨行限制。

  现金具有实时交易、统一共识的基础,其流转过程以实体钱包间的价值转移为表现形式,不受银行账户的制约,但缺陷在于无法脱离物理接触而实现。据公开资料推测,DCEP将在保留现金这一特性的基础上弥合缺陷,交易同样不受跨行转账限制,且线上线下皆可实现简单快捷的货币流转。用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通DCEP钱包后,其交易支付并不受限于该银行,线上转账类似于可跨行的快捷电子支付,而线下也能通过“碰一碰”的方式实现双离线支付。商业银行DCEP钱包仅作为数字货币的载体,而数字货币的最终所有权均由央行登记中心的中心化账本确认。

  第四,不可重复花费性。

  现金的物理存在形式从根本上确保了其不可双花,但数据的可复制性却给现金数字化带来挑战。DCEP在央行中心化账本中拥有唯一编号及格式,且包含所有者信息,保证了现金体系中的每一个发行的数字货币都已被标记属主。如果发生转移,原属主的DCEP将被销毁,同时生成包含新属主信息的DCEP。双离线支付情形下,预计将采用TEE(可信任执行环境)作担保,采取事后追责方式,且大概率不满足二次流转要求以保证央行中心化账本的统一性。

  第五,不可伪造性。

  为了防止假钞流通,真钞在细节上作特殊标记,并辅以一定的防伪手段加以验证,如验钞机。DCEP也将同样拥有验钞手段,在DCEP的发行过程中,央行将使用私钥对其进行签名,而商业银行的DCEP钱包将会内置与央行私钥相匹配的公钥,以验证存放于钱包中的DCEP是否为央行发行。

  从宏观角度,DCEP是对央行备付金制度的传承,整体呈通胀中性。

  2017年,央行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2018年初,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上升至100%。非银支付机构为日常小额交易场景提供了便捷的服务,降低了人们对现金的持有意愿,因此在备付金制度出台之前,更多M0转化为活期存款进入商业银行存款体系,通过货币创造扩大广义货币(M2)规模。但是,在备付金制度出台后,由现金转化而来的账户余额不再进入存款体系,而是交由央行统一管理成为基础货币的一部分,不再参与货币创造。数据显示,2017年以前,随着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普及,流通中现金占基础货币的比重逐年下降,而在备付金制度出台后,这一比重开始回升。从技术角度分析,伴随商业银行存贷关系的发生,基础货币的数量不会产生变化,而是体现为存款准备金和M0之间的此消彼长,因此现金与存款准备金之间的转化,能够一定程度上衡量出货币创造的深度。但是,我们需要关注存款准备金增减的来源,如果是由M0转化为存款准备金,说明存贷关系发生,理论上M2上升;而如果超额存款准备金增加,则说明存贷关系消减,M2下降。DCEP去向全程可追溯,也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实时监测存款准备金增减的来源,从而更好地把握货币动态。DCEP在日常小额交易场景替代M0,与100%备付金制度推出的思路一脉相承,即用于日常小额交易的钱仍然保持纸币特性,尽量不要过多参与货币创造。从数据推测,央行或将流通中现金(包含备付金)与基础货币的比重控制在30%左右,因此从整体看,DCEP推出可能促使支付宝/微信余额转移,但并不会有明显的通胀/通缩效应。

  从微观角度,DCEP介入支付行业意不在竞争,而在减少冗余嵌套。

  过去市场对DCEP存在一定误解,认为DCEP或将为了推广落地而不收取交易手续费,通过低价竞争改变人们的支付方式偏好。但事实上,DCEP仅在兑换环节免费,而在流通环节仍将经由市场定价。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公开讲话中已经指出,DCEP与支付宝和微信并不构成竞争关系,因为支付宝和微信是钱包,而DCEP是货币,是钱包的内容。由此我们认为,DCEP推出对支付行业分润的影响,不在以价竞争,而是在于减少冗余中介环节,真正实现点对点的普惠金融服务。从实现方式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将在原先支持的支付方式中添加数字货币这一选项,比如原先用银行的借记卡账户支付,现改用商业银行数字钱包中的数字货币支付。此情形下,跟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竞争关系的将是商业银行数字货币钱包,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面倒的数据及流量优势或将失效。首先从数据角度,原先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监测用户资金的完整流向,而数字货币采取账户“松耦合”模式,以公钥地址交易,用户身份信息经过脱敏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无法追踪用户的交易情况。此外,更关键的变化在于,当商业银行数字钱包支付方式足够便捷,且不存在跨行交易的复杂问题,用户是否还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做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经济效应是否仍然适用。回顾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其成功原因在于简化了传统银行体系的繁琐转账流程,填补了中国信用卡市场的空白。虽然中国信用卡市场发展相对发达国家滞后,但借记卡账户却相对健全。如我们在上文中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具备将数字货币兑换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法律基础。当商业银行能够通过数字货币钱包实现自由快捷转账(双离线支付比二维码收付款或更便捷),同时数字货币仅能在商业银行双向兑换,将会降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数字货币交易的意愿。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社交场景下,发红包、群收款等应用场景仍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独有,较难被替代。但从整体看,零售层面的支付壁垒与市场分割的确将会大概率被打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将利用各自优势互为补充。

  (作者:工银国际研究部 程实博士 高欣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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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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