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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Visa Apple Pay服务协议
 

  在您接受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全部内容,尤其是加粗部分。若您不同意本协议的内容,或对内容有疑问,请您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可通过拨打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进行咨询。
  本条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与您(以下称“持卡人”)共同订立。持卡人申请开通Apple Pay,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同时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第一条 定义
  1.“ Apple Pay ”:指苹果公司(Apple Inc.)提供的移动支付服务,支持持卡人在兼容的苹果设备上完成支付交易。
  2.“ Visa 卡”:指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Visa卡组织标识的个人贷记卡,包含 Visa 单标识卡、 Visa 与银联双标识卡。
  3.“移动设备”:指支持 Apple Pay 功能的 iPhone 、iPad、Apple Watch等苹果公司系列产品。
  4.“查找” 功能:指苹果公司提供的设备定位与管理服务,可通过该功能实现设备 “丢失模式” 设置、远程抹除等操作。
  5“Token”:指持卡人在移动设备的钱包中添加了Visa 卡后生成的替代真实卡号的虚拟标记号。持卡人开通Apple Pay即视为单独授权苹果公司在必要范围内处理Token相关数据。

  第二条 开通与添加卡片
  1.持卡人必须基于已持有的 Visa卡实体卡开通 Apple Pay功能。开通后,您的Visa实体卡将与移动设备绑定,持卡人可通过移动设备便捷完成交易。
  2.持卡人持有的无实体卡形态的Visa卡暂不支持添加,功能具体支持时间以发卡机构公告为准。
  3.在开通Apple Pay功能之前,持卡人的实体卡必须已启用卡片全部功能(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端、工银 e 生活客户端中“卡片启用”-“已拿到卡片,我要启用”)。若持卡人的卡片未启用全部功能或不正常,持卡人无法添加卡片。
  4.为成功开通 Apple Pay 功能,持卡人须使用本人登录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登录最新版本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端完成操作。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在发卡机构预留的手机号发送一次性短信验证码或要求持卡人通过人脸验证等方式来验证身份。
  5.卡片添加流程:持卡人可通过移动设备“钱包”客户端或通过进入“设置—钱包与Apple Pay—添加信用卡或借记卡”,选择“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端,登录后按照客户端提示操作。持卡人也可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端,点击或搜索“Apple Pay”,并按提示操作。
  6.持卡人若需从Apple Pay中移除该卡片,可通过移动设备的“钱包”客户端,点击“卡片详细信息”-“移除卡片”操作。成功移除后,该卡将无法再用于Apple Pay支付,除非持卡人重新添加。持卡人也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端-Apple Pay-卡片管理-注销卡片,将该卡从Apple Pay中移除。

  第三条使用
  1.适用国家与地区:目前仅支持在中国境外(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线下商户、中国境外(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互联网商户使用。
  2.适用场景
  (a)Apple Pay 支持两类支付场景:一是在支持Apple Pay的受理终端(如,贴有Visa标识或水波纹标识的POS终端)上完成的线下支付,二是在支持Apple Pay的互联网商户(如,Booking)进行的线上支付。
  (b)线下支付时,持卡人需将本人移动设备贴近商户受理终端(有Visa标识且印有水波纹 ),完成设备感应操作,按终端提示输入交易密码,通过非接触方式联机完成交易。
  (c)线上支付时,在支持Apple Pay的互联网商户支付页面,点击“Apple Pay”按钮,通过移动设备端的身份验证,即可完成支付。
  (d)Apple Pay仅能用于支付交易,无法用于ATM取现或柜台取现。
  3.交易验证方式
  使用 Apple Pay时,持卡人需通过移动设备端的身份认证(如面容ID/Touch ID/设备密码等),验证通过即视为您授权交易。持卡人确认,移动设备端身份验证的采集、识别、比对等环节均由移动设备及其系统独立完成,发卡机构不参与不介入,因此发卡机构对验证结果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4.账户、信用额度、有效期
  (a)持卡人通过苹果钱包添加Visa后,该卡片的Apple Pay交易不会有单独的交易账单,所有交易均显示在该卡片账单内。持卡人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端、工银 e 生活客户端查看持卡人的交易账单。
  (b)持卡人同意并知晓,苹果钱包内显示的Apple Pay交易信息仅代表苹果已接收该交易指令,因此不应视为交易是否成功的最终结论。仅在持卡人的交易账单中显示的交易才具有最终效力。
  (c)持卡人通过苹果钱包添加Visa卡后,Apple Pay交易仍遵循该卡片的信用额度及支付额度,Apple Pay交易不会设置单独的交易限额或信用额度。
  (d)持卡人通过苹果钱包添加Visa卡后,若持卡人该张卡片享受长期有效线上服务,则该实体卡到期后,持卡人仍可通过Apple Pay使用该卡支付。若持卡人该卡片不享受长期有效线上服务,则该实体卡到期后,持卡人暂时无法通过Apple Pay使用该卡支付。您成功换发新卡后,若新卡卡号与原卡卡号一致,在您启用新卡全部功能后,则可继续通过Apple Pay使用该卡支付。若新卡卡号与原卡卡号不一致,您需要重新添加新卡后,才可通过Apple Pay使用新卡支付。
  5.持卡人通过苹果钱包添加 Visa卡后,卡片的交易密码不会更改,请持卡人妥善保管。同时,若移动设备丢失、被盗或被他人非法解锁后,可能发生未经授权的支付,请持卡人妥善保管移动设备。

  第四条 设备遗失与挂失处理
  1.建议您将移动设备开启“查找我的 iPhone”功能(设置→Apple ID→查找→查找我的iPhone)。若移动设备遗失,持卡人可通过其他移动设备访问苹果icloud官网(https://www.icloud.com/find),使用苹果ID及密码登录,并将遗失的设备置为“丢失模式”。设置为“丢失模式”后,苹果钱包内已添加的卡片将暂时无法通过Apple Pay支付,直到移动设备解除“丢失模式”。您也可以在icloud网页点击 “移除Apple Pay卡片”,使该移动设备上的卡片不可通过Apple Pay使用。
  2.持卡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主动办理苹果钱包内已添加的Visa卡的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生效后该卡在所有移动设备上均无法通过Apple Pay支付。
  3.仅通过移动设备设定“丢失模式”、未通过发卡机构办理卡片挂失手续的,持卡人在找回设备后可解除“丢失模式”,发卡机构在收到苹果公司通知后,自动将苹果钱包内已添加的卡片状态恢复为正常,恢复时间以发卡机构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准。若已通过发卡机构渠道办理了卡片挂失手续的,需持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致电95588办理解除卡片挂失。
  4.持卡人通过“查找”“icloud”功能抹除移动设备信息的,同意发卡机构在收到苹果公司相关通知后,对该移动设备中已添加的卡片对应的Token做注销处理。若持卡人希望继续使用Apple Pay功能,需重新添加卡片。

  第五条 持卡人注意事项
  1.持卡人须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实体卡、已添加卡片的移动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登录方式)、交易密码及相关验证信息和验证要素。持卡人知悉,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则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2.持卡人不得在装有任何盗版、破解版、伪造及/或未获授权应用程序的移动设备,或软件保护已被破解或已获取手机操作系统或软件根权限的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越狱”或“已获根权限”的移动设备)上注册或激活Apple Pay,也不得使用此类移动设备上的Apple Pay功能。
  3.持卡人不得允许非本人使用开通Apple Pay功能的移动设备上使用Apple Pay。若本人的实体信用卡及/或已添加过卡片的移动设备遗失或被盗,应尽快将相关情况通知发卡机构。
  4.在任何时候,持卡人均须妥善保管已添加卡片的移动设备,且不得允许非本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移动设备。不得向他人透露登录移动设备及/或Apple Pay支付所需的任何用户密码或私人密码;在出售或处置移动设备,或将移动设备转交他人之前,删除移动设备内已添加的卡片。若设备丢失、被盗或密码泄露等保管不善行为或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损失,需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5.不得窃取或使用他人个人资料或指纹或生物识别信息,用以登录、开启或激活移动设备的Apple Pay功能。
  6.如持卡人未采取发卡机构及 / 或 Apple Pay 服务提供商(苹果公司)不时推荐的、与移动设备或 Apple Pay 支付服务相关的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在收到账单后,持卡人应尽快核对。如发现未经授权的交易及/或对账单有异议,持卡人可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通知发卡机构,以保障您的资金安全与合法权益。
  8.持卡人保证在本协议项下添加的个人卡片账户均为持卡人本人所有,保证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若因此造成发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需由持卡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发卡机构免责事项
  持卡人知晓并接受Apple Pay功能由苹果公司在兼容合格设备上提供。发卡机构不是持卡人的移动设备上钱包服务的提供方,无法控制移动设备或移动设备上的钱包,若移动设备或移动设备上的钱包发生故障而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发卡机构不对您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移动设备上的钱包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七条 协议变更规则
  1.若本协议内容需变更,或因发卡机构与合作方的合作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发卡机构将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客户端通知等渠道进行公告。
  2.公告期内,持卡人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 Apple Pay;若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前移除所有已添加的银行卡;公告期满后未办理移除的,视为同意协议变更。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业务规定执行。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站、门户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在线客户咨询投诉,或拨打发卡机构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条款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规定执行诉讼。
  2.诉讼期间,本条款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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