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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6年03月01日 21:37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於向平、陈国辉、张桂玲
签署时间:2016 年 2 月 29 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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