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30日 07:4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长园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
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会议咨询部门和联系电话,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
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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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168,3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6.8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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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公司认定中小投资者的标准: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议案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股数 股数 股数
权比例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议 案 一 :《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 295,168,377 100% 0 0% 0 0%
要》
议案二:《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 295,168,377 100% 0 0% 0 0%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案三:《2015 年
295,168,377 100% 0 0% 0 0%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295,168,377 100% 0 0% 0 0%
告》
议案五:《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295,168,377 100% 0 0% 0 0%
报告》
议案六:《关于支
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5
295,168,377 100% 0 0% 0 0%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
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
2016 年度集团向各银
295,168,377 100% 0 0% 0 0%
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
议案八:《关于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 295,160,577 99.9974% 7,800 0.0026% 0 0%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
2015 年度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薪酬发放及 295,168,377 100% 0 0% 0 0%
2016 年度薪酬认定的
议案》
议案十:《关于购
买董事、监事、高管
295,168,377 100% 0 0% 0 0%
人员责任保险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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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
于变更经营范围及
295,168,377 100% 0 0% 0 0%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议案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
股数 决权比 股数 决权比 股数 表决权
例 例 比例
议案二:《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 162,934,951 100% 0 0% 0 0%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案六:《关于支
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5
162,934,951 100% 0 0% 0 0%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
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 162,927,151 99.9952% 7,800 0.0048% 0 0%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
2015 年度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薪酬发放及 162,934,951 100% 0 0% 0 0%
2016 年度薪酬认定的
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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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莫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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