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2日 20:5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和
2016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第一项、
第二项和第三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12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年7月11日下午15时至2016年7月12日下午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7
月12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0 人,代表股份 25,068.5832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 60,205.8110 万股的 41.638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24,180.498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631%,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8.084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51%。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芮敬功先生、芮益民先生、陶梅娟女士、姚志
洪先生、王玉生先生、陈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选举芮敬功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芮益民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陶梅娟女士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姚志洪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王玉生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陈斌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江希和先生、吴建斌先生、崔咪芬女士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江希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吴建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崔咪芬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魏水明先生和夏友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魏水明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选举夏友满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59,403,939 股,占本议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12%;
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和此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赵
赟先生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公司监事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之情形。
4、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56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4 % ; 反 对 124,28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大 会 股 东所 持 股 份总 数 的
0.0496%;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侍文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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