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3日 08:16
关于对水晶光电控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椒江区洪西路1号。
经查明,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658,974股票,减持金额为2,159.46万元,减持比例为0.15%。星星集团的减持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所认为,星星集团的上述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1.3条、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星星集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工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星星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星星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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