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27日 23:29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为公司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是
合法的,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 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因激励对象离职外,公司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激励对象相符。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94,2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玥 李东明 董秀琴
2015 年 8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