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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京会兴专字第52000146号),显示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完善
      你公司与洋浦嘉华、嘉和生物、椰王公司、盈和农业、霖洲农业等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仅通过你公司董事长靳彦平签字批准,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你公司2015年与洋浦嘉华和嘉和生物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未召开股东大会。
      你公司仅有2名监事,且其中1名监事同时担任你公司副总经理。
      你公司本届董事会及本届监事会任期自2009年7月16日开始,至今未换届。
      你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均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土地
      洋浦嘉华、嘉和生物、椰王公司等关联方2015年末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况,占用金额合计23,099,728.02元,占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3.19%。截至2016年6月30日,嘉和生物、椰王公司、百福源公司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为4,618,123.94元,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49%。
      在未与你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未经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洋浦嘉华使用你公司存货(土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机制,规范关联方决策程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6年12月14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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