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公司受影响严重。
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针对现金贷牌照、杠杆、利率红线、重复授信、不当催等问题收进行严控。
严控牌照
放贷需持牌,同时停发网络小贷牌照。目前国内有约200多张网络小贷牌照,30家现金贷平台相关方持有了其中的35张。能够进行放贷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网络小贷公司。现金贷是一种贷款业务形式,主要表现形式为(1)助贷。银行作为放款方,网贷公司提供兜底担保。新规禁止银行和无牌照机构合作放贷;助贷业务要做实,银行要承担全部信用风险,不得“明助实贷”,第三方机构不得增信,也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2)信托通道。信托公司与网贷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通过信托计划放款给借款人。网贷公司补差额或保留超额收益。(3)债权转让。网贷或下属小额公司作为放款方,打包并通过转让债权包给相关P2P公司。现在数千家平台都在从事现金贷业务且大部分都是直接放贷的局面不可能再持续,大量现金贷平台业务会受到冲击,没有牌照的机构要么转到地下,要么只能从事现金贷相关的业务,比如导流。
严控资金端
现金贷的融资主要为企业自由资金或银行存款、通过金融机构间借款间接融资、发行金融债券、ABS间接融资和P2P。新规通过严控资金端来源收紧网贷/小贷放贷规模。(1)针对ABS。传统上小贷公司可放贷金额上线是资本金的3倍,而小贷公司通过ABS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将资产出边表,降低资本金,加大杠杆。新规严控从业机构加杠杆,ABS融资必须纳入表内计算,银行不能投资现金贷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2)针对P2P。新规限制网络小贷不得对接互联网平台、P2P和地方交易所。(3)针对助贷。新规禁止银行和无牌照机构合作放贷;助贷业务要做实,银行要承担全部信用风险,不得“明助实贷”,第三方机构不得增信,也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因此,现金贷平台资金来源受到严重压力。
严控利率红线
现金贷实际利率非常高(平均>100%),这包括现金贷平台名义上收取不超过监管红线36%的利率,各种隐藏费用(如交易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审批费等),以及砍头息。新规规定不管以利率还是任何费用形式收取的综合利率不得高于36%。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综合利率(折算为年化形式)和逾期处理等信息,同时叫停砍头息。这将使现金贷平台收益严重受压。
现金贷监管新政对城商行影响喜忧参半。
(1)现金贷属于消费金融的一种。消费金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居民负债率低于世界平均(46%vs.59%,剔除房贷28%vs.59%)。当前消费金融规模约为6万亿,若达到世界平均居民负债率,消费金融市场将在未来5年以23%的复合增长率增长。在新规对牌照要求的收紧政策下,未来一段时间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从事现金贷业务,利好银行以及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同时引导部分客户群回归银行。(2)助贷收紧影响中小银行。助贷对于银行为低风险高收益业务。网贷公司现金贷平台对贷款进行兜底担保,若遇坏账,网贷公司将被要求偿还相关银行所有的用户逾期费用,同时支付银行>8%的借款利率。新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这对热衷与开展此类业务的中小银行影响严重。(3)新规禁止银行投资现金贷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将影响小型银行理财收益。现金贷平台部分资金是由ABS实现的,认购方主要为城商行和农商行。ABS对小型银行是高利率(>8%),相对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根据行业专家,ABS设计过程中会剔除底层高风险资产最为第一层缓释,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为第二层缓释,区别分级资产为第三层缓释,因此风险相对较低。
作者:工银国际研究部研究员 周琴
工银国际研究部研究员 刘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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