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输入
30
字
首页
个人业务
个人金融
网络金融
信用卡
贵金属
私人银行
金融市场
理财
基金
外汇
债券
保险
证券
企业业务
网络金融
公司业务
小微金融
机构金融
资产托管
养老金
投资银行
金融市场
关于工行
工行风貌
人才招聘
企业文化
客户服务
视频专区
债券
债券首页
债券产品
债券资讯
您所在的位置:
债券
>
信息披露
>
交易提示
大东南:独立董事关于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2015年06月25日 19:35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的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2、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已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
风险。
3、被担保方母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确保公司利益。
本次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
定。被担保方母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确保公司利益。公司能够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互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丰球集团控股子公司丰球
股份进行担保,公司为丰球集团控股子公司丰球股份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丰球股份母公司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
元。
独立董事:朱锡坤、汪军民、戴立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