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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 > 特色业务 > 票据产品 > 产品介绍 > 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

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

 

  一、产品定义及可贴现商业汇票的范围
  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异地持票人(票据权利人)委托与其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前手背书人,代理其向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本业务所称商业汇票是指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可办理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范围:
  1. 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2. 国家政策性银行中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
  4. 经总行确定并授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银行。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可办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经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审批确认并核定商票承诺贴现分项授信额度的企业。

  二、服务对象及优势
  贴现申请人(委托人)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在工商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代理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委托人与代理人注册地不位于同一城市。
  代理人应为委托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且在贴现行辖内的企业法人。代理人在票据关系上应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并与委托人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办理贴现业务。
  异地持票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此项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产品的服务优势:该产品主要是通过委托人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企业商业汇票异地交付与背书,大大缩短业务的办理时间,提高企业使用资金的时效性。

  三、申请资料
  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二)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贴现行应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应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 委托人、代理人及贴现银行《三方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贴现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若《三方合作协议》中已就具体条款明确的,可不提供)。
  (五)经代理人背书的商业汇票原件;
  (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按有关规定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普通发票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性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八)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