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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 > 特色业务 > 票据产品 > 产品介绍 > 票据协议付息贴现

票据协议付息贴现

 

  一、产品定义及可贴现商业汇票的范围
  协议付息贴现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本业务所称商业汇票是指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可办理协议付息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范围:
  1. 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2. 国家政策性银行中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
  4. 经总行确定并授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银行。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可办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经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审批确认并核定商票承诺贴现分项授信额度的企业。

  二、服务对象及付息方
  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工商银行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三、申请协议付息贴现所需资料
  持票人申请办理商业汇票协议付息贴现时,应向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最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原件;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及工商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