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产品使用综合协议基本条款 ICBC[总]13001201401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所申办业务/服务的对应条款。
二、甲方已经阅读并了解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业务条款,甲方确认在知悉并遵守相关业务条款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具体产品或服务在相应部分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生效。若甲方账户最终未启用生效,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方在提交开户申请后乙方即可预先发放账号。预发账号生成后,在甲方未按时补全客户资料、账户资料审查未通过或人民银行审批未通过等情形下,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可以直接撤销预发账号配置,并将开户资料退还甲方。
四、乙方可以调整本协议条款,并以适当方式提前通知甲方。如甲方未提出异议,视同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整内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六、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七、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可以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甲方相应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的,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申办的具体业务/服务自销户时自动终止。
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有权撤销本协议项下部分业务或交易指令。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有关业务/服务对应条款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乙方可以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或部分业务。
十一、本协议项下部分业务或交易指令出现到期、中止、终止、撤销或无效等情况,不影响此前已完成的业务或交易指令的效力,亦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二、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十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如争议部分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其余条款仍须履行。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部分约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十五、中国工商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为95588,网上银行网址为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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