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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使投资者了解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称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明确与本行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 投资者自愿申请开设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全权委托我行为其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投资者在我行只允许开设一个债券账户。投资者承诺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无误(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对由此产生的责权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已在我行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另外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四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我行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总账户,记载我行代销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总量债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一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我行为投资者开立二级托管账户,记载投资者拥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明细债权,我行对二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托管账户余额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的唯一证明。

  第五条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我行指定一个本地区的资金清算账户(本人的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或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债权托管账户应为同一人。资金清算账户可通过我行柜台办理变更。

  第六条 投资人可以通过指定交易介质(指定的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或活期存款账户)来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各项业务。

  第七条 投资人债券账户或交易介质及密码的挂失手续应按我行有关挂失按规定办理。账户、密码和身份证件是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依据,由于身份依据遗失形成的债权及资金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第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或我行的电话银行对托管账户债权进行查询,并可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进行债权复核查询。

  第九条 我行对个人开户资料及托管账户数据承担保密义务,应司法机关要求可以对其托管账户进行债权实施冻结、划转等。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托管账户无余额投资者方可销户;托管账户连续5年无余额,我行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债权记录毁坏、遗失等,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本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对上述服务章程的内容无异议,自愿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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