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为顺利实施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转换工作,稳妥解决中央企业执行工效挂钩政策产生的应付工 资余额(工资结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资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历年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之间的差额,不包括没有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指标。
二、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资结余应转增资本公积,并可用于以下改革成本支出; (一)解决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后部分退休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不足问题; (二)补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部分;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四)符合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企业运用工资结余及其转增的资本公积,于收入分配重大事项,需报经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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