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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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环境之分析 论票据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
票据专营机构发展思考 宏观经济环境与票据市场分析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环境之分析
朱长法

  [摘要]:随着我国国内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经济多元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面临着诸如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经营环境与蓬勃发展的票据市场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只有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控制风险等方法,才能使票据业务的经营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关键词:票据;经营环境;风险

  近年来,票据业务作为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增强创利能力的重要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所青睐,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子市场,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对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进一步发挥也起着积极的作用。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类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累计办理票据贴现(含转贴现)金额是1996年的6.3倍;2001年各类商业银行累计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1996年的3.1倍;不仅如此,票据市场的参与者也扩大到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及各类财务公司在内的大量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票据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我国票据市场出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商业银行从事和经营票据业务的环境也出现了新的不断的变化,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者决定着商业银行参与票据市场的积极性和困难程度,也影响着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试想对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目前经营票据业务的宏观环境、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分析,并就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管理部门改进和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经营环境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当前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面临的环境和问题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可以从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经营环境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环境。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回购等票据业务的依据主要是1995 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实施细则》以及《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颁布和实施不仅对启动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票据业务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使我国票据市场初具规模,而且对规范票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内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多元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宏观经济环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上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和规定已与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蓬勃发展的票据市场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出现一定程度的法律真空,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开展。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票据概念的定义和对票据种类的界定过于狭窄。《票据法》适用的票据仅限于支票、汇票和本票,且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而后者正是国外大力推广并已运用得相当成熟的票据种类;同时,票据发行便利、保理等与票据有关的业务均不在《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范畴之内。
  2、对票据行为,确切地说,对票据交易和形式描述过于笼统。如《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汇票的转让特别是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贴现作出了描述和规定,但对银行间的转贴现特别目前国内金融机构间广泛开展的商业汇票的回购业务的法律地位和操作要求没有表述,造成国内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开展过程中规则不一、操作不一的局面,对区域市场和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产生不利影响。
  3、《贷款通则》从法律上将票据贴现甚至转贴现视为一种贷款形式,混淆了传统意义的贷款与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回购(不含承兑)的本质区别,并使极大多数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操作上都将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回购业务当作贷款对待,而无视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见票即付和已经由银行担保的本质含义。
  4、我国加入WTO后涉及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出台。实际上,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特别是首批开放地区可以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无一例外地将票据业务作为涉足人民币业务的试验田,以期通过降低人民币资金的融资成本,扩大和延伸其在中国境内公司客户的服务品种和内容。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开展票据业务特别是票据转贴现业务时只能小心翼翼地进行摸索,有时不免出现疲于应付的局面,南京"爱立信事件"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5、通过司法实践和司法案例及时修正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初出台了有关《票据法》的司法解释,但至今为止,有关恶意损坏票据、票据邮寄适用法律和票据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期过长等法律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明确和规范,一定程度上引起商业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实践的混乱。

(二)政策环境。
  从1981年新中国第一笔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办理以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总体呈现出较快速度的发展,但其中也不乏出现业务大幅度萎缩的时期,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以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政策出现了不确定和政策相对真空的现象致使商业银行在拓展票据业务时无所适从。
  1、因通过票据承兑和贴现流入股市而对少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处罚使各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对从事票据业务心有余悸,少数媒体过分地夸大了票据业务对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影响,因此,对不少商业银行管理者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较重,影响此项业务的拓展。而事实上,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形式又岂止只有票据承兑和贴现,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近10万亿的贷款过程中资金流入股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对商业银行票据承兑和贴现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查的要求,既没有统一要求,又没有有效的手段,造成金融机构之间在拓展票据业务的不公平竞争,并经常出现"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事实上,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对承兑或贴现和转贴现交易跟单资料复印件的审查无法做到100%准确判断贸易的真实性。
  3、再贴现利率大幅度上调使中央银行失去了对票据市场的调控和政策导向。再贴现利率上调至年息2.97%使央行主动放弃了通过票据市场调节基础货币的有效手段,也使商业银行(至少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失去了融通短期资金的渠道。
  4、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承兑余额总量的控制(承兑余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底各项存款余额的5%)既缺乏科学依据,又无法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企业间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事实上,今年以来,不少商业银行创造了所谓的保贴商票,实际上还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变种",是商业银行对付中央银行5%控制线的一种对策。

(三)社会经营环境。
  通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票据市场已初具规模。但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扩大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商业银行拓展票据业务的社会经营环境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1、近年来,随着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呈现出宽松的局面,特别是金融系统的超额准备金出现了预想不到的快速增加,且存放央行准备金利率持续下调,由此造成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际利差的损失。为提高资金营运效益,各家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抢占票据业务,使票据市场竞争出现白热化程度,并加快了短期贷款票据化的进程。
  2、经济、金融领域中的票据诈骗和票据作案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尽管近年来司法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票据犯罪的打击力度,尽管各金融机构加强了对票据犯罪的预防,但出现票据诈骗的案件还是时有所闻。
  3、商业汇票查询渠道不够通畅、票据验审手段落后影响票据业务特别是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速度。随着今年邮政部门取消金融类K类电报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成了各家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难题,办理一笔票据查询的时间相应延长,需要7天左右的时间,不仅影响了办理票据贴现的速度和效率,而且增加了票据查询的环节和风险点。
  4、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综合成本或机会成本各不相同,各商业银行票据贴现、转贴现利率高低不一,尽管央行部分大区行规定贴现利率不得低于再贴现利率,但由于各地利率政策掌握不一,少部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盲目注重市场占比,造成市场上贴现利率已出现大大低于再贴现利率情况,商业银行在票据市场的盈利空间日渐收窄。
  5、到目前为止,尽管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可以在全国办理或区域内办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的票据专营机构只有少数几家,但不少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越界跨地区办理票据业务的情况极为普遍,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票据市场无序的局面。
  6、随着商业银行间票据业务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对票据业务的日益重视和超额准备金的大量增加,各家商业银行加强了对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的管理,特别是转贴现业务按条管理、内部循环、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不准向系统外转卖的情况的出现,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还任重而道远。
  7、在社会信用特别是商业信用还远未达到基本要求和商业信用未能被有效确认的今天,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还需进一步探索,偏面推崇和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有可能跳入短期贷款票据化的"陷阱"。
  8、相对于每年数万亿交易量的票据市场来说,票据业务专业人员还十分紧缺。特别是要发现、聚集和建立一支既有职业道德又有专业经验、既能把握风险又能把握政策的票据专业人才队伍,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二、对完善现有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环境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经营环境应采取如下切实有效的措施:
  1、社会各界应正确、客观地宣传票据业务,防止片面宣传影响社会各界对票据业务的负面认识;金融管理和经营部门应更深入研究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在经营票据业务时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有效措施。
  2、尽快修改、完善并增加现有涉及票据业务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环境快速变化的要求,解决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的法律障碍,使《票据法》等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应持更加积极的态度支持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开展,促进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如尽快提出切合实际的票据贴现、转贴现跟单文件资料的审查标准以解决票据业务经营机构的后顾之忧;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再贴现利率并充分发挥其调节基础货币的作用;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除了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大地区分行批准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外,禁止跨地区票据业务经营,降低票据业务白热化竞争程度;在入关后的初期,通过规定票据贴现、转贴现最低利率等措施合理分割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盈利水平;鼓励票据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创造条件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票据的双向买卖;等等。
  4、建立票据业务经营的信息平台,进一步提高票据业务经营的技术含量,为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创造必要条件。要建立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票据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电子票据的签发、转让系统,为适应票据市场的一体化和全国统一市场的最终建立打下基础。同时,在邮政部门取消K类电报查询业务后,各商业银行应加强业务合作,通过建立金融机构间快速的票据贴现查询电子系统,提高业务办理速度,促进业务的发展。
  5、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应切实重视和防范票据业务经营风险。通过合规经营、合理创新办理票据业务,制订科学的操作制度和规程,降低票据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建立有效的内控防线,促进票据业务的稳健经营,降低票据市场的系统风险。
  6、加强票据业务专业人才选拨和培养,建立具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念的管理队伍和依据规章制度并具有应变能力的操作队伍。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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