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业务研究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环境之分析 论票据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
票据专营机构发展思考 宏观经济环境与票据市场分析

论票据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
张敬伦 俞翔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业务风险应运而生。应当看到,票据业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讳言风险或是夸大风险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票据业务风险具体存在于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受理之初、成立之中及票据到期之后,表现为风险因素存在的客观性、风险事故发生的宏观上的必然性和微观上的偶然性,以及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对票据业务风险的规避,从表现上看是对风险因素的防范、风险事故的控制和风险损失的化解,从本质上来看就是要站在市场化的高度,从观念、交易工具设计、人员培训、组织机构调整、社会信用环境营造等诸多方面有所突破。
  关键词:风险;防范;控制;化解

  近年来,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较快。伴随着票据业务发展,风险应运而生。票据业务风险客观存在。本文试图以市场化为导向,站在票据经营机构的角度,对风险产生及存在的不同过程,即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风险损失进行分析,寻求规避风险的解决办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票据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票据具有流通货币的某些特征,不仅有流通手段的功能,而且具有支付手段的特征。因此,合法、规范的票据行为对于各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实体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迅速。据统计,1998年至 2000年全国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6361亿元,相当于境内外股市筹资的4.2倍,2000年签发商业汇票7445亿元,余额3676亿元,贴现累计发生额6447亿元,比上年增加3948亿元,贴现增加额是贷款增加额的30%;再贴现累计发生额2667亿元,比上年增加758亿元,是当年再贷款增加额的23%。与此相应,票据资产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总量比例逐年上升,1998年为0.61%,1999年为0.8%,2000年为2.5%,今年上半年为3.26%。
  在商业票据业务迅速发展的进程中也伴生着不少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如出现了各种假票、"克隆"票、变造票,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案件,出现了银行间压票、无理拒付现象,甚至出现了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与票据业务本身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严谨性等特点不无关系。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一种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票据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是多方面的。参与票据行为的当事人往往具有双重甚至多重法律身份,不同法律身份的票据当事人都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票据行为当事人在票据行为过程的签发、承兑、转让、贴现、付款的任何一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因过失、过错甚至故意、恶意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带来损害。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银行调整了资产结构,另一方面给银行业务经营带来了风险。这种风险具体存在于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受理之初、成立之中以及票据到期之后,表现为风险因素存在的客观性,风险事故发生的宏观上的必然性和微观上的偶然性,以及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如何规避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其实包含了对风险因素的防范、风险事故的控制和风险损失的化解等问题。以下,本文试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业务受理之初──防范票据风险因素
  票据风险因素防范是指在票据业务受理的最初阶段,将足以诱发风险事故并导致风险损失的潜在风险因素予以剔除的工作。风险因素主要指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定票据行为的情况,如伪造、"克隆"、变造汇票,无商品交易基础的汇票等等。对这些风险因素的排除必须在票据业务受理之初就予完成。
  对商业银行而言,无论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还是贴现业务,应防范的风险因素具有共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承兑或贴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即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当年工商部门的年检。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可以向其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如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应向其所属的母公司予以核实其是否得到授权,授权文件是否真实。
  2、出票人印鉴的真实性。即指出票人汇票上的印签与其在银行基本账户上的预留印签是否一致,两印签的印文内容、印文形状、印文尺寸、印文排列、印文边框和印文字体是否一致。
  3、汇票记载事项的完整性。即指申请承兑或贴现的汇票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4、申请承兑或贴现汇票所基于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我国目前不允许存在融资性票据,故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真实性指交易合同履行的结果能够为交易双方带来可以预见的合法的经济利益,交易的内容均在交易双方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承兑申请人在交易合同中居买方地位,贴现申请人在交易合同中居卖方地位,且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应体现在交易合同条款中。所谓完整性指交易合同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①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5、申请承兑或贴现汇票所基于的交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指交易合同中不存在导致交易失败或终止的约定条款。其目的是剔除能使交易合同变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因素。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人为了套取银行贴现贷款,所谓的买方拿有故意约定标的质量、交货期限等违约条款的交易合同向银行申请承兑,待所谓的卖方一旦得到其银行的贴现贷款,以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交货期限等违约为由终止合同,所谓的卖方与买方其实根本就不打算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
  6、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保证合同,必须强调是连带责任方式的担保;如是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合同,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
  7、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及其工作质量的可靠性。主要包括经办人员与承兑申请人关系是否属于禁止关系;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的调查所得到的结论是否经过规定的工作程序;经办人员在调查工作中是否有内控机制,调查结论是否可以相互印证。考虑上述因素主要是为了排除因内部经办人员过失或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二、业务成立之中──控制票据风险事故
  票据风险事故的控制是指在票据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发生、却又无法剔除的风险因素予以全面掌握、监控和处置的工作。风险事故的发生,从宏观上看是必然的,从微观上看却又是偶然的。票据风险事故控制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事故和利率风险事故的控制。
  (一)票据信用风险事故的控制
  票据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因暂时的财务或经营状况困难、恶化甚至破产而无法兑现其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被银行买入的承兑汇票(直贴)等事故。
  要避免此类事故发生,关键在于出票人能够在汇票到期日及时足额兑付,否则将导致票据信用风险事故,甚而造成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损失。就银行而言,无论是票据的承兑或贴现(直贴),票据信用风险事故的控制在时间上主要分为:票据业务受理至票据业务成立阶段;票据业务成立至票据到期日阶段。
  1、票据业务受理至票据业务成立阶段
该阶段工作除包括前述的票据风险因素防范工作内容外,还应包括对承兑或贴现申请人企业状况、交易情况和交易对手情况进行调查。
  (1)对承兑或贴现申请人企业状况进行调查。
  承兑或贴现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良好的企业状况是银行票据业务顺利开展的基础。良好的企业状况主要是指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至申请日起之前一、二年内的历史经营情况,包括产品市场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效率和效益等等。其重点在于:①对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现金流量历史情况的调查。比如,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应该为正数;经营性现金流入量应占到企业现金流入总量相当大的比重;申请承兑或贴现的金额应与经营性现金流入量保持一定的比例(1∶4甚至更高)。②担保人情况。一般而言,银行的票据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都应要求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增加担保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方式与银行债权的实现之间应具较强的操作性。根据担保人资产流动性状况,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中做出合理选择。
  (2)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真实、有效的交易是避免票据风险事故发生的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前文已有所阐述,有效的交易主要指交易合同的履约率。交易条件和方式往往会影响实际交易成功率。其重点在于:①承兑或贴现申请人历史上交易纠纷情况,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交易纠纷解决方式、以诉讼方式解决的交易纠纷中胜诉所占的比例。②承兑或贴现申请人与交易合同中的对方是否属首次发生交易?若是,则应从严掌握;若非,看其是否有交易纠纷历史,若有则从紧掌握;若无则从宽掌握。③对承兑或贴现申请人在产品销售中的质量保证情况调查。企业为了在市场上树立其产品信誉,巩固和拓展产品市场,往往会在销售中做出质量保证,承诺如其产品因质量违约可以退货。这种情况应与前述风险因素防范中提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情况区分开来。因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情况,前者尽管内容合法,但行为非法;后者行为和内容都合法,鉴别的方法是调查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以下情况:一是企业质量管理基础工作;二是企业质量体系是否通过与GB/T1900-ISO9000系列相对应标准的认证;三是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是否取得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3)对交易对手情况进行调查。
  对交易对手情况进行调查除了旨在掌握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外,更主要的是在于判明交易对手与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尤其是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为上市公司时,判明票据所基于的交易合同是否为关联交易更显示出其重要性。
  一般而言,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被认为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但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因为关联方之间交易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假如银行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被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交易以达到粉饰财务报告,欺骗报告使用者目的所利用,将会给银行带来法律和政策上的风险。因此,基于关联交易的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银行应要求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做出公平交易的承诺,并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就票据承兑与贴现所基于的交易出具财务和法律的见证函。
  2、票据业务成立至票据到期日阶段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银行依据已经成立生效的承兑或贴现业务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对被承兑人(出票人)或付款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检查的工作。其工作内容除包含一般意义的贷后检查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对所基于的交易合同是否已经形成销售收入,或在将来一定时间内是否可以确定销售收入成立情况予以掌握,重点包括:合同已履行,并至检查日双方对合同履行不存在争议事项;标的按合同约定已经或将要交付;合同不存在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情况。
  (二)票据利率风险事故的控制
  票据利率风险事故是指利率出现不利波动时,造成银行票据业务经营效益、票据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工具经济价值下降的情况。票据利率风险事故的控制就是指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做出合理判断,对可能出现不利的利率波动做好票据资产和负债调整预案,对已经出现不利的利率波动实施资产负债调整预案的行动,以最终实现票据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在票据业务开展过程中,利率作为票据融资的价格和商业银行的效益标尺,始终是一个最敏感的问题。虽然目前央行放开了在再贴现率基础上的贴现利率管理,但是作为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银行,其贴现利率、转贴现利率的制定必须是以再贴现率和其资金融入成本为参照系数的,换言之,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的制定必须保证经营机构有一定的盈利空间。
  诱发票据利率风险事故的因素存在于直贴、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决策与操作中。控制利率风险事故的主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银行内部的利率决策与操作机制的工作。其内容如下。
  1、利率风险管理组织建设
  利率风险管理组织建设包括:职能机构和决策机构两个部分。
  (1)利率风险管理职能机构建设。
  利率风险管理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有:①建立完备的与利率变化相关的资料信息库,储存的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的宏观国民经济统计,各行业的经营情况统计;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发布的各种文件、规章;金融形势分析报告和各金融机构业务统计;主要国际金融业的文件和发展统计,以及一些研究报告;银行财务状况资料;银行各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业务合同,以及其进展情况;客户详细的资料记录,包括客户财务报告、人事资料、信用记录和业务前景预测等。②对各业务部门的绩效状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③将发现的问题提交决策机构处理。
  (2)利率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建设。
  利率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是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并对利率风险报告做出回避风险、部分回避风险,或冒风险决策的机构。其职责应包括:①对整个票据业务利率风险暴露程度做出选择。换言之就是在票据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上做出安排和选择。②确定对业务操作部门票据买入和卖出价格授权和要求各部门应执行的利率风险管理目标。③各业务操作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考核。
  2、利率风险管理标准建设
  票据业务利率风险管理标准建设就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建立衡量收益与风险、规模与效益和管理与效率三个关系的标准。具体如下。
  (1)收益与风险。主要指票据存量资产管理,有两种选择可能:一是在设定的风险情况下,使票据存量资产收益最大;二是在设定的收益情况下,使票据存量资产风险最小。国际上通行的最简单的方法是将所有资产同国库券相比较来确定风险程度。在我国现行利率体制下,票据存量资产收益率应与同档国库券收益率、央行公布的再贴现率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相联系来确定,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个合适的、可以控制的收益与风险的组合,才能使收益最大化。
  (2)规模与效益。主要是指票据增量资产管理。一般来说,当其他条件不变时,票据资产收益随其规模的增大而增加,当其超过一定限度时,其收益会随规模的增大而减少。因此,建立合适的资产规模界限标准,并据此不断调控增量资产,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
  (3)管理与效率。主要是指票据资产负债调整对不利的利率波动所具有的应变能力。为此,必须要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的分工和职责;及时灵敏的报告制度;定期的内部稽核制度: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票据到期之后──票据风险损失的化解
  商业银行票据经营业务风险损失的化解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将可能或已经造成的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工作。一般而言,风险事故发生是风险损失产生的前提,但风险损失未必就是风险事故发生后的必然结果。因为企业和银行经营中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是有规律的,由此发生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完全是可以化解的。即使是无规律发生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大量的调查统计分析也能发现并掌握其发生的概率,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可将因小概率事件引发的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事故的发生以票据到期不能按时足额兑现为标志。如最终收回全部票款则表明风险损失完全化解,否则就是风险损失程度大小的问题。导致票据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原因不外乎企业和银行系统两个方面。
  (一)因企业方面引发的风险事故损失的化解
  企业方面原因引发的风险事故主要有出票人到期不能兑现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不能兑现经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前者将使银行的表外业务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后者将导致银行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这两种情况的产生往往有着共同的原因,所以其风险损失化解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但造成出票人不能兑现到期商业汇票的原因确是多方面的,因此,风险损失的化解工作又有所区别。
  1、由交易纠纷引发之风险事故的损失化解。
  尽管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决定了票据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其所基于的交易合同纠纷无关,但现实生活中,银行票据债权的实现往往受制于交易双方的纠纷。
  (1)存在交易纠纷,但有能力支付票款却以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兑现票款的出票人,银行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出票人资产以实现银行的票据债权。
  (2)交易纠纷确实发生,且出票人因此而出现财务状况暂时困难,银行则因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如出票人企业产品销售、现金回笼正常,应通过包括担保人在内的相关当事人协商订立还款计划,逐步收回票款;如还款计划届时未能如期执行,应转入诉讼程序解决。
  2、非交易纠纷原因引发风险事故的损失化解
  出票人企业经营状况出现恶化,短期内无好转迹象,银行应转而向担保人求偿债权。对于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发现出票人经营状况恶化时,应通过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要求出票人或其担保人交足承兑汇票备付金;对于票据到期后,出票人因经营状况的恶化无力兑现票款的情况,银行应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包括通过诉讼程序执行信用保证人资产,或处置担保人抵押或质押资产,以实现银行对出票人的票据债权。
  (二)银行系统内部引发风险事故的损失化解
  银行系统内部引发风险事故的损失化解是指当银行在票据资金结算往来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时,所采取的将可能导致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措施。
  银行在同业票据资金结算往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事故主要发生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贴现行往往会遇到承兑行制造种种借口,迟划票款,占用贴现行资金的情况。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承兑行超过自身支付能力承兑汇票,以致到期无力支付或造成头寸紧张;付款行为掩盖为企业垫款的问题,不愿及时付款,以期企业筹措后归还票款;持票人不积极索赔,助长了付款行故意压票、无理退票的侥幸心理;主管部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对此,就商业银行而言,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贴现行加强催收;二是持票人应积极追偿逾期赔偿金,可向人民银行有关职能监管部门报告,甚至通过诉讼程序收回票款及滞纳金;三是贴现行应尽量贴现票面"洁净"的票据,减少无理退票的理由;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信誉不佳的银行承兑的票据不予贴现。

  四、商业银行规避票据风险的全面之道
  商业银行规避票据经营业务风险是通过防范风险因素、控制风险事故和化解风险损失来实现的。当前,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商业银行面对已经确立的市场经济格局,如果继续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为方式,实施票据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那么,其经营效果只能是事倍功半。为此,有必要在认识上加以更新,在业务设计上不断创新,在组织机构上有所突破。
  (一)更新观念,正确认识票据业务及其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从业人员应在规避票据业务风险的思想观念上和行为方式上有一个重新认识。
  1、正确认识票据业务风险。
  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从业人员来说,首先必须明确票据业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开展票据业务必须是从发展的角度来讲究风险的。任何漠视风险存在或是一味夸大风险存在的思想,都是不足取的,它或给银行带来无穷的隐患和不幸的结局,或无谓地束缚了我们的手脚,停滞了前进的脚步。其次,风险是可以规避的,通过对风险因素的防范、风险事故的控制和风险损失的化解,是可以实现对票据业务风险的规避的。最后,票据风险损失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是合理的。毕竟,高收益就会有高风险。
  2、多角度看待银行票据业务的功能定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企业来说,银行票据业务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更可以为企业提供投资理财和销售账户信用审校的服务。因此,应将其功能定位于金融服务中的投融资服务业务(向企业提供票据资金融通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基于银行票据业务的功能定位,其业务收入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因向企业提供投资理财和销售账户信用审校服务,而向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二是为企业提供票据资金融通而得到的利息收入。从企业角度来看,这是企业为获得银行金融服务而必须支付的价格。这一价格是整个金融市场均衡价格的一部分,是实现价格规律调节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
  3、全方位理解票据业务中的银企关系。
  现行票据业务中的银企关系仅仅是一种信用关系。然而公司制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风险,决定了企业是一个内在的具有道德风险产生机制的地方。因此仅靠信用关系,银行是很难达到规避票据业务风险之目的的。在业务经营中,作为金融债权资本的供给者,银行应与企业再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如通过订立《票据融资服务协议》来规范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从而使银行更有效地规避风险。
  4、以市场化服务的行为方式规避票据风险。
  规避票据业务风险的行为是商业银行整个票据业务经营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行为过程中,银行应彻底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专业银行那种行政行为方式,而代之以市场化的服务方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信用交易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市场有对票据资金融通的需求,银行的票据业务则恰恰是应对这种需求的市场供给。另外,从银行规避票据业务风险的过程来看,银行更多的是一种服务提供,一种为企业投资理财和信用审校金融服务的供给,票据资金融通的供给仅仅是这种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公司法角度来看,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资金融通,是一种债务资本的获得,银行则是债权资本的供给者,银行为规避票据业务风险实施的行为很大一部分内容是行使债权资本权利的表现,这些内容体现的是债权资本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约束。
  (二)加强创新,不断完善票据业务设计。
  基于上述认识,创新的银行票据业务与现行的银行票据业务应在其交易工具和人力资源管理上有所区别。
  1、丰富和充实交易工具。
  目前,各商业银行票据交易品种比较单一,一般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业务竞争普遍以利率作为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票据风险的产生和存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实,细究起来,票据业务在利率上的竞争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向和模式的单一──在同一经营层面上存在激烈竞争,而市场缝隙却很大。要改变这种状况,丰富票据种类,扩充票据数量,增加票据市场的交易工具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一是要继续稳步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扩大票据承兑、贴现量,解决好票据使用主体过于集中的问题,努力拓宽票据承兑和贴现面,对符合条件的承兑和贴现要大力予以扶持。二是要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尽快建立和实行商业承兑汇票签证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准入及退出制度、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和抵押担保制度。三是积极推广使用银行本票,将存单、保险单纳入票据范畴,尝试开发票据发行便利等业务。
  2、设定客观的风险指标和信息管理体系。
  贷款管理中,每一笔贷款都可以通过五级清分指标来描述其风险状况。票据业务管理也应达到这一要求。为了真实地判别每一笔贷票据业务不同时点及其动态的风险程度,我们必须制订票据风险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针对票据资产的不良资产监控与考核制度。
  (三)加强管理,选拔、培育适宜的票据业务人员。
  票据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这对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就业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来看,经营金融债权资本的业务人员(指票据直贴业务),必须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包括财务会计、法律和有关行业经济技术的基础知识;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对于经营货币商品的业务人员,则更侧重于要求其具备较为扎实的调查统计知识,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判断能力。为此,人力资源部门必须有会对性地选取人才,并通过培训等手段,不断更新、充实其知识、技能,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
  (四)集约经营,在组织机构上有所突破。
  解决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问题不能单纯地就风险而论风险,这样我们视野就会狭窄,办法就会不多。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组织机构上作一考虑,即在商业银行系统内组建票据业务机构,进而成立公司化的票据专营机构,从而使我们的票据业务经营进入一个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发展阶段,以其专业性、技术性发挥社会中介的职能,提高市场效率,准确识别和控制票据风险。事实上,这一点已由我国首家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的成功经验所佐证。成立一年来,该部不仅交易量近千亿人民币,而且传统意义上的不良资产为零。
  (五)标本兼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在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前一阶段出现的票据资金流入股市的违规行为,以及有抬头之势的银行间压票、延付票据的现象,都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法制建设不健全有直接关系。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很重要的一条在于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变造、伪造票据进行诈骗的坚决绳之以法,对那些违规经营、无理拒付、延付的企业和银行,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实行包括市场退出等在内的严厉的惩戒措施。 参考文献:
  (1)唐旭、戴小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
  (2)林明增:"正确看待票据市场发展",《金融时报》,2001年9月17日;
  (3)秦池江:"规范和发展票据市场应考虑的问题",《金融时报》,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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