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15日发布通知称,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同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通知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同时,外汇局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通知指出,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此外,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外汇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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