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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19日召开2018年第88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进行审核。这意味着首家创新企业通过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方式登陆A股渐行渐近。一时间,市场上关于创新企业上市发审标准的讨论多了起来。

  从证监会发行部了解到,监管层正系统总结多年积累的审核经验,并结合新经济企业特点,完善发行审核的关注要点和标准,待成熟后将以适当形式对市场公布。同时,在审核创新企业IPO或者发CDR过程中,监管层不会因为是红筹企业就放松审核,减少信息披露的要求,所有程序都不会减少,审核标准也不会降低,会从财务、非财务各个方面,对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全方位、全维度穿透审核。

  结合新经济特点完善审核标准

  有市场观点认为,小米发行CDR排队的时间前后仅12天,审核速度很快是因为监管层在标准、程序方面掌握得更宽松。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无论是一般IPO企业,还是申报试点企业,证监会一律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严把入门关,防止“病从口入”。

  高莉强调,不仅要求试点企业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而且必须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尤其是要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同时,2016年以来,在坚决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和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实现了新股发行常态化,审核周期大幅缩短,审核效率明显提升,“堰塞湖”现象得到有效缓解。

  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720家企业完成IPO,融资4650亿元。截至5月底,IPO排队企业从2016年6月底的895家下降至279家。其中,2017年以前申报、目前仍在排队的企业仅59家,其余均为2017年以后新申报的企业。

  “从目前的审核节奏看,当前登陆发审会的均是去年9、10月份报送申报材料的企业,审核周期已降到七个月左右,审核效率明显提升。”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自从资本市场提出拥抱新经济以来,在服务创新型试点企业方面,资本市场确实给出了较快的发行审核节奏,但节奏加快并不意味着发审标准的降低。

  该负责人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对试点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坚持发行审核条件、标准不降低,程序、环节不减少,对试点企业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全方位、多维度依法进行审核,在审核的严格程度方面,较一般IPO企业要求更高。具体来说,企业在境内上市需要符合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的发行条件,有关条件细化后涉及诸多内容。

  此外,从证监会发行部了解到,目前,该部正系统总结多年积累的审核经验,并结合新经济企业特点,完善发行审核的关注要点和标准,待成熟后将以适当形式对市场公布。

  多措并举穿透审核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发行环节对企业“多维透视”审核,不仅局限于案头工作和审核书面材料,还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把情况摸清摸透。

  此前,监管层对在审企业建立了现场检查机制。2016年底以来,共对87家IPO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先后向稽查部门移送4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发审委对企业IPO申请的否决率在40%左右,显著高于2016年和2017年。

  证监会发行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大背景下,新一届发审委对IPO的审核更加全面和精细化,关注内容既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存货、现金流等财务指标,也包括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票据融资、第三方付款等非财务指标,还要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有无重大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合规性等基本发行上市条件。

  数据显示,2017年,146家企业撤回IPO申请,2018年1月到5月底,136家企业撤回IPO申请。近期,证监会公布了《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做好创新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前述负责人表示,从源头上严把公司质量关,保荐机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只荐不保”。保荐机构应当慎重选择和推荐企业,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内核把关,充分揭示企业风险,确保辅导和尽调等工作不走过场,提高申报企业质量,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尽到应有责任。

  在审核过程中,监管层持续督促保荐机构严格对照首发条件和信息披露准则,对在审IPO项目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带病申报的情况。

  机构投资者应合理审慎报价

  试点企业能否被市场接受、被投资者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上市后长期持续的业绩表现,取决于公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尤其取决于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业内人士指出,合理的估值定价是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的基础,更是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发行价格如果定在不合理高位,将可能导致上市后破发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创新试点企业的形象,损害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利益。

  据了解,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监管层将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

  同时,监管层还将要求专业机构投资者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高莉表示,创新企业存在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加之A股历来有炒作新股、炒作题材的情形,创新企业上市初期可能出现被炒高之后出现较大幅度回落的风险。近期,境内外市场均有类似案例,不少投资者蒙受损失。

  高莉强调,证监会特别提醒境内投资者要充分认清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谨慎参与试点企业的投资,不要跟风炒作、盲目追高,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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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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