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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征收方式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方式等问题予以了明确。

  通知表示,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通知指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为: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

  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

  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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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新华网 2016-01-26)